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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

最受关注的或许是对第三条的提及。该条规定:“并承诺在其管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和消除此种性质的一切做法。” 在起草阶段,第三委员会已决定不在公约中提及任何具体形式的歧视;然而,它保留了对种族隔离的具体提及,因为“它与其他形式的[种族歧视]不同,因为它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官方政策。” 1995年,委员会发布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指出种族隔离的提法可能专门针对南非,“但本条通过后禁止所有国家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 因此,这项禁令被解读为适用于许多国家的一系列情况,例如,经常用于与种族隔离和罗姆人相关的情况。

委员会已在对以色列的结论性意见

(2012 年)中宣告了第 3 条的相关性:

委员会极为关切构成事实上隔离的政策和做法的后果,例如缔约国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实施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机构,一方面针对居住在非法定居点的犹太社区,另一方面针对居住在巴勒斯坦城镇和村庄的巴勒斯坦人口。委员会尤其震惊于将两个群体隔离开来的封闭性,他们生活在同一领土,却无法平等使用道路和基础设施,也无法平等获得基本服务和水资源。这种隔离具体表现为实施一系列复杂的行动限制措施,包括隔离墙、路障、强制使用单独道路以及只针对巴勒斯坦人口的许可证制度(《公约》第三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消除一切种族隔 手机号码数据 离政策和做法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1995 年),并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和消除任何对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口造成严重和不成比例影响并违反《公约》第 3 条规定的此类政策或做法。

帕特里克·索恩伯里在其著作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年)中追踪了此次对话,指出以色列的开场白如何挑战“任何关于以色列种族隔离或种族隔离的虚假指控”。然而,他评论道:“委员会在关于以色列占领领土的结论性意见中,异常频繁地提及第三条,使用了严重关切或深切关切的措辞,更不寻常的是,还将其列为违反条约的行为,尽管并未 领导接纳与培养的平衡方法 具体说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观察结果显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并未将“种族隔离”一词与以色列“具体化”,而是倾向于将其作为对第3条的 全面违反。以色列于2017年提交的最新国家报告中仅有一处提及该问题:“以色列政府和社会始终将种族隔离视为令人憎恶的,并且仍然如此。以色列从未实行过种族隔离。以色列不存在任何关于居住地的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 该问题尚未接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审查。

莱基认为,国家间申诉程序“应该被更多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国家更认真地视为一种实用且建设性的政策工具,并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增进人权”。尽管巴勒斯坦不太可能解决普遍的国家间沟通程序的结构缔约国特别谴责种 性缺陷,但其国家间沟通无疑具有历史意义。正如巴勒斯坦外交部总结的那样,“我们就是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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