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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

2018 年 5 月 21 日,卡塔尔成为海湾地区第三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此前,科威特于 1996 年批准了该公约,巴林于 2006 年批准了该公约。卡塔尔的批准附带了一长串的保留和声明。这些保留和声明与海湾地区两个邻国的保留和声明有相似之处,这可能表明其中并无太多新内容。然而,它们在两个方面是新颖的。首先,它们是第一批可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11 年通过的“维也纳附加制度”评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声明。2011 年后也有国家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这些国家均无保留。其次,卡塔尔的保留引起了 21 个国家的反对,这是迄今为止最多的一次。因此,卡塔尔的案例也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思考反对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国际法委员会提供的指导方针。

卡塔尔对卡塔尔在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分别是针对第三条(男女享有公约权利的平等权利)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配偶在婚姻方面、婚姻期间和婚姻解除时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对第3条的保留表明,王位继承顺序受卡塔尔宪法第8条管辖。该宪法仅允许王室男性成员成为王位继承顺序。卡塔尔以与伊斯兰教法不相容为由,对第23(4)条提出保留,而伊斯兰教法是卡塔尔宪法的主要立法来源。

卡塔尔还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五项解释性声明,涉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惩罚的定义(第七条)、拥有或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八条)、男女结婚年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工会的定义(第二十二条)以及对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第二十七条)。

对于前三项声明,卡塔尔表示其对第7、18和23条的解释将以伊斯兰 手机号码数据 教法为指导,如有任何冲突,则以伊斯兰教法为准。关于工会的定义,卡塔尔表示将参考其劳动法和国家立法进行解释。卡塔尔进一步表示,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规则、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护、或他人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将尊重第27条对宗教少数群体人士权利的保护。

国际法委员会指南

维也纳附加制度和卡塔尔的保留

《国际法委员会准则》历经1993年至2011年的漫长起草过程 扩大职业机会 而最终完成,旨在恢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关于保留的制度。在某些方面,该准则还力求逐步发展。除其他外, 《国际法委员会 马来西亚号码 准则》提供了区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指导(1.3.1),明确规定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是不允许的(3.1.c),提供了确定条约目的和公民权利和政治 宗旨以评估保留是否不允许的指导(3.1.5.1- 3.1.5.6),以及条约机构作出不相容声明的权力以及此类声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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